烟台市爱心捐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编辑:   2016-01-31 10:45:00   作者:

  为加强爱心捐助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切实做好困难群众的救助帮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1.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

  2.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的捐赠;

  3.资金母本的增值部分。

  二、资金使用

  (一)使用原则

  1.捐助资金的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的原则。2003年爱心捐助活动募集款额的70%左右用于当年的困难群众救助,30%左右用于资金积累和周转。

  2.捐助资金的发放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的原则。凡已享受某一部门、组织专项资金救助的困难群众,原则上不再享受爱心捐助资金救助。凡爱心捐助资金救助的对象,一律实行张榜公布。

  3.捐助资金的使用坚持“个人申请,街居组织核实,民政部门汇总,领导集体审批”的原则。每次发放使用捐助资金,均需市社会性救助帮扶困难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4.捐助资金的发放坚持救助标准一致的原则。同一类救助对象,实行专项资金救助标准与爱心捐助资金救助标准原则上一致。

  5.捐助资金坚持属地管理使用的原则。市直募集的捐助资金,主要用于救助居住在芝罘区、莱山区的困难群众,用于市里重点帮扶村的困难学生的救助。

  6.捐助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坐支、截留、私分和挪用。

  (二)救助范围

  1.凡人均实际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120%的家庭及其学生,均可申报爱心捐助资金救助。爱心捐助资金,应优先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学生的救助。

  2.凡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家庭实际生活支出低于低保标准的,也可申报爱心捐助资金救助。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一般不予以救助:拥有机动交通车辆或移动通讯工具的;家中饲养观赏宠物的;3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饰现有住房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择校就读、在私立学校或其他高收费学校就读的;两次介绍、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的;因斗殴、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居民生活水平的。

  (三)救助标准

  救助金的数额,应根据实际困难程度确定。一般为:

  1.小学学生每年350元;初中学生每年550元,在校食宿学生每年1050元;高中段学生每年650元,在校食宿学生每年1150元。

  2.当年高中毕业升入大学的困难学生一次性救助1000至3000元。

  3.困难家庭每年救助500至1000元。

  4.因病残等所致特殊困难家庭每年救助1000至3000元。

  (四)审批发放程序

  困难学生的救助于每年8月份实施,困难家庭的救助于每年12月份实施。因遭遇意外事故、突发大病等特殊情况亟需救助的家庭,可视情况及时予以救助。具体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教育、工会、残联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协助困难学生、困难家庭做好申请工作。

  2.根据个人申请,居委会进行入户调查,提出救助名单,进行张榜公布,情况属实后,填写《烟台市爱心捐助救助金申报表》,录入《烟台市爱心捐助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上报街道办事处。

  3.街道办事处对报送的《烟台市爱心捐助救助金申报表》和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报区民政局复核汇总,经区社会性救助帮扶困难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市民政局。

  4.市民政局进行汇总统计,拟定救助方案,报市社会性救助帮扶困难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5.街道办事处按审批的名单编制《发放爱心捐助救助金花名册》,由市民政局将救助金拨付到街道办事处。

  6.街道办事处按社区居委会组织发放,救助对象在《发放爱心捐助救助金花名册》上签字后,街道办事处归档备查。

  三、资金管理

  1.个人捐款由所在单位集中收取并张榜公布;市和芝罘区、莱山区民政部门接收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捐款均出具《山东省公益事业接收捐赠统一收据》,并逐笔进行登记,由缴款经办人签字后存档;每年集中捐助活动结束后,通过《烟台日报》向社会公告捐款接收情况。

  2.捐助资金由市和芝罘区、莱山区民政部门实行专户储存,专人专帐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资金帐务,确保专款专用。

  3.捐助资金的发放,应分别使用芝罘区、莱山区当年用于救助的资金,不足部分由市直募集的捐助资金中列支。

  4.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年度审计监督。

  5.每年3月份,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一次资金的使用情况。

  6.市、区民政局和各街道、社区居委会建立微机管理系统,完善救助档案,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实行动态管理。

  7.从事爱心捐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人员,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拒不办理的,或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给予办理的,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救助金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8.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或家庭收入情况好转,超出救助条件,但没及时申报,继续享受救助的,由街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救助金。

  9.建立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机制。市社会性救助帮扶困难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社会上聘请监督员,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本办法适用于芝罘区、莱山区,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加强爱心捐助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则。

  本办法由烟台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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