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慈善总会社会公开暂行办法

编辑:   2016-01-31 10:46:00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社会公开,加强社会监督,保障公众对善款募集和使用情况的知情权,提高市慈善总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烟台市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公开,是指市慈善总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众公开业务、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市慈善总会社会公开工作的执行机构是市慈善总会办公室。

  第四条 市慈善总会监事会、社会监督员、新闻媒体、社会公民、捐助者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均可参与监督市慈善总会社会公开工作。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公开的涉密性材料外,市慈善总会业务工作内容及材料全面向社会公开。

  (一)职能综合类

  1、慈善机构设置、文件、执照、职责权限;2、对外办公电话、监督投诉电话;3、各项管理制度、办事规则、服务程序等;4、上级公布的法律、法规,本会章程、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等;5、新闻宣传稿件;6、慈善文化建设和慈善宣传材料;7、获得的荣誉。

  (二)资金募集类

  1、接收捐赠实施方案、文件等;2、接收捐赠原始登记和原始纪录;3、捐赠接收的流程;4、冠名、定向和专项捐赠协议;5、接收捐赠情况总结和通报。

  (三)救助审批类

  1、慈善救助方案、救助计划和救助项目;2、慈善救助原始审批材料、救助手续和救助档案;3、冠名救助、定向救助、专项救助的数据库和列表;4、救助实施情况总结和通报。

  (四)财务管理类

  1、市慈善总会的财务账簿、原始凭证和会计报表;2、财务管理情况总结和年度审计报告;3、捐赠资金接收和使用的会计凭证;4、捐赠物品出入库手续和会计凭证。

  (五)组织建设类

  1、全市慈善组织网络建设情况;2、慈善超市建设及经营管理情况;3、慈善义工服务和管理情况;4、慈善组织管理制度;5、慈善组织活动信息。

  第六条 下列内容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涉密性文件;

  (二)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三)尚未最终确定的慈善信息或事项;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

  第七条 慈善组织社会公开采取市、县、乡、村四级联动的方式进行,遵循便捷、及时、有效和经常化的总体要求,实行现场公开、动态公开与专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全部公开。

  (一)举办慈善公开周,敞开式现场公开。

  1、市慈善总会每年举办一次慈善公开周活动,时间定为每年的6月份,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选定地点,设置慈善公开业务流程展板,摆放公开内容涉及的全部材料,邀请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实地查阅和评议。

  2、县级慈善总会、乡镇(街道)慈善分会、村级慈善工作站三级慈善组织可联动举办慈善公开周,公开时间与市慈善总会同步进行。公开地点由县级慈善机构选定,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资料。公开的方式和公开的内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二)设立慈善开放日,实现经常化公开。

  每周举办一次开放日,地点设在市慈善总会办公室,时间为工作日的每周五十四时到十七时。主动邀请或接待包括捐赠人、受助(益)人、社会公开监督员和热心慈善事业人士在内的社会各界,直接参加开放日活动。可以现场查阅财务账目,调阅捐赠、救助档案,对捐赠款使用、救助款发放等进行监督;同时对慈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提问、咨询和评议,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媒体定期公开,有效及时接受监督。

  定期召开新闻媒体参加的通报会,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栏目和版面,采用公布审计报告、刊登爱心榜、公示救助对象、发布救助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方式定期公开,同时借助社会公示栏、办事指南、声讯电话等,对实施劝募、救助等日常业务办理和进展状况定期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通过烟台市慈善总会网站设立的公开公示专栏,将慈善工作业务内容全部公开,便于有效及时地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向监督机构公开,接受专业监督检查。每年主动接受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督和专业审计监督,及时将审计和监督检查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在公开周和开放日活动中公开展示。

  (五)向社会监督员公开,增强社会透明度。聘请社会各界代表担任社会公开监督员,实行社会公开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公开监督员监督作用;建立日常信息公示制度,传递和公示年度工作报告、募捐活动、公益项目实施等慈善信息。

  第八条 市慈善总会办公室设立社会公开工作机构,并将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社会公开内容应当与公开方式相适应。对涉及困难群众普遍关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十条 在正式社会公开前,要对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本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预先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完善社会公开制度,使慈善信息完全公开,是各级慈善组织的重要职责,要不断细化和完善社会公开的内容和方式,把慈善社会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定期组织考核。市慈善总会对慈善社会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 各级慈善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公开内容失真、隐瞒、篡改、销毁和泄密的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和相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县级慈善组织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做好当地的社会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慈善总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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