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慈善总会简介

 

 

  烟台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管理和使用海内外组织及个人自愿捐赠或资助的财产的非营利性组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会英文名:Yantai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YTCF。本会现有创始会员275个(其中单位会员62个,个人会员213个),理事91个,常务理事40个。总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办事机构为慈善总会办公室,办公室为全额拔款的事业单位。

  一、本会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发动和依靠社会各界力量,联系国内外慈善组织和知名人士,筹募慈善资金,开展社会救助,扶助困难群体,发展慈善事业,促进社会文明。

  二、本会业务范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海内外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按捐赠人的意愿和本会宗旨,兴办和资助各项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募集、管理、使用本会资金。

  (二)组织开展赈灾救难、扶贫济困的社会救助活动,包括助寡、助孤、助残、助困、助医、助学等。

  (三)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义工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四)加强同海内外慈善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为海内外投资本市慈善设施者提供咨询和服务。组织开展慈善团体、友好人士的交流合作。

  三、本会资产来源:

  (一)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赞助。

  (二)会员会费。

  (三)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创始资金母本、捐赠资金增值部分。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本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四、本会资金和物资的募集:

  (一)资金募集依法进行,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通过捐赠和救助体现社会的关爱和友情。

  (二)受赠和转赠工作,由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以及授权单位负责。严格执行钱物交接和保管制度。

  (三)凡接受有关单位和人士的捐赠,均由本会出具统一合法的收据,并向个人捐款1000元以上和单位捐款50000元以上者颁发捐赠证书。接受定向捐赠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

  (四)开展义卖、义拍、义演、义赛、义诊、“爱心捐助”及网上专项捐赠等活动,多渠道的向社会进行募捐。

  (五)捐赠者捐赠的实物,除直接用于救助外,其余部分可通过合法手续变换为善款。

  五、本会资金、物资的使用原则:

  (一)慈善款物必须坚持专款(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定向捐赠款按捐赠者意向使用,非定向捐赠款统筹安排于资助项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截留或改变用途。慈善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使用范围:

  1、开展安老、慈孤、扶残、助学、济困、赈灾等救助活动。

  2、根据捐赠人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

  3、资助符合本会慈善事业宗旨的其他有关慈善救灾助困活动。

  4、救助项目管理费用。

  5、捐赠款利息、会费、政府和国内外社会团体、个人的专项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可作为办公经费。

  六、本会设创始资金:

  (一)创始资金为永久性资金,不动本只取息,逐届移交。利息可用于开展救助活动和办公经费支出。

  (二)创始资金来源于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捐赠人不限民族、国别及信仰,不限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创始资金的基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

  (四)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捐赠创始资金3万元或个人捐赠3000元以上人民币(等值外币),履行必要的手续,可成为本会创始会员,创始会员为永久会员;单位捐赠10万元或个人1万元以上人民币(等值外币),履行必要的手续,可成为本会荣誉理事;单位捐赠15万元或个人3万元以上人民币(等值外币),履行必要的手续,可成为本会荣誉常务理事;单位捐赠25万元或个人5万元以上人民币(等值外币),履行必要的手续,可成为本会荣誉副会长;单位捐赠35万元或个人10万元以上人民币(等值外币),履行必要的手续,可成为本会荣誉会长。

  (五)创始资金必须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原则。

  七、本会设专项资金:

  (一)市内外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可向本会申请设立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最低捐赠额为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三)专项资金的独家捐赠者,在与本会协商的基础上拥有冠名权,对外称烟台市慈善总会某某专项资金。

  (四)优惠政策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慈善机构的捐赠,单位捐赠额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本会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的定向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民[2000]42号)确定的试点地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5、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其他优惠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和有关文件执行。

  八、本会财务管理:

  (一)本会办公室负责募集资金和物资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每项款物分别设置总账和分户明细账,以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登记入账。本会设置会计、出纳各一人,物资多时可设保管一人。

  (三)严格款物登记、保管交接、审计制度。管理资金、物资的各个环节,必须做到单据齐全、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发放款物必须有据有证。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账务,每年三月底前向理事会报告上年收支执行情况和财务报表。

  (五)委托本会组织实施的定向捐款的使用执行情况,应及时向捐赠者反馈。

  (六)不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物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监督检查。

  九、本会财务监督:

  (一)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组成人员由市业务主管部门与捐赠人代表协商推举产生,其主要职责是对慈善款(物)的募集、管理、使用、增值等活动进行监督。

  (二)本会接受捐赠人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查询和监督。

  (三)本会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在新闻媒体中和社会上聘请监督员,建立健全监督网络,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十、烟台市慈善总会被认定为5A级社会组织

        烟台市慈善总会2016年底经烟台市社会组织管理局专家组的审核,认定总会基础条件完善、内部治理规范、工作绩效突出,诚信建设成效显著,以991分的高分获得5A级社会组织。

  十一、烟台市慈善总会被认定为慈善组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民政部《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58号)的相关规定,烟台市慈善总会于2017年5月向烟台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提交材料,经上级部门审核通过,被认定为慈善组织,可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十二、烟台市慈善总会成为我市首家具备公开募捐资质的慈善组织

    《慈善法》颁布实施后,市慈善总会积极申报了公开募捐资质,经提交材料、网上申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组织审核认定,市慈善总会于2017年6月成为我市首家也是目前唯一一家具有公募资质的慈善公益组织。

  烟台市慈善总会自成立以来,坚持“依靠社会办慈善,办好慈善为社会”的方针,广泛筹募善款,多方开展救助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坚持以法治会原则,制定和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使慈善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做到法制化、规范化、公开化,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