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突发性困难爱心救助金使用暂行办法

编辑:   2016-01-31 10:45:00   作者: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我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依据《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社会性弱势群体救助工作的意见》(烟发〔2002〕14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烟政发〔2004〕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突发性困难,是指本市居民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大病致使家庭实际生活支出低于城乡低保标准而产生的困难。

  第三条 突发性困难救助金是对因病、因灾、因祸等突发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特困居民家庭提供一次性的救助资金。

  第四条 突发性困难救助金从爱心捐款中支出。

  第五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居民,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

  (一)突患大病在指定医院紧急救治个人负担医疗费3万元以上、家庭确无力负担的,一般救助0.5—1万元;特别困难的救助1-3万元。

  (二)遭受意外事故致使家庭成员死亡或伤残急需救助、家庭无法救治的,一般救助0.5—1万元,特别困难的救助1—3万元。

  (三)火灾和飓风、雹灾、雷击等自然灾害造成家庭财产(住房、生活设施等)损失在3万元以上、家庭确无力解决的,救助0.5—1万元。

  (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由县级研究确定当地的突发性困难救助标准。

  第六条 突发性困难居民在申请救助金时,应如实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制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复印件;

  2、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住院费收据;

  3、公安部门提供的突发事件相关证明;

  4、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供的灾害损失证明;

  5、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突发性困难居民申请救助金,应持相关材料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突发性困难救助金申请审批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经过核实后确定,履行领取手续,以现金形式发放到户。

  第八条 市慈善总会和县市区民政部门(慈善总会)每半年将本地区突发性困难救助金救助名单、救助金发放情况汇总后,报同级社会性救助帮扶困难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突发性困难救助金在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或慈善总会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突发性困难救助金的监督和管理,定期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突发性困难救助金的,除如数追回外,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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