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办法

编辑:   2016-01-31 10:44:00   作者:

  为帮助城乡困难家庭成员解决上学困难,确保不因家庭困难而辍学,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之内的家庭)成员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可申请教育救助。

  二、救助标准

  教育救助一般在每年8—9月份集中进行,具体救助标准为:

  (一)小学在读学生,按每人每年35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

  (二)初中在读学生,按每人每年55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在校住宿生增加500 元救助金。

  (三)普通高中在读学生,按低保家庭子女每人每年1500元、低保边缘家庭子女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在校住宿生增加500元救助金。中专、职校在读学生,按每人每年65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在校住宿生增加500元救助金。

  (四)大学(含大专、高职)在读学生,按低保家庭子女每人每年2000元、低保边缘家庭子女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其中高中毕业考入大学当年每人给予3000元救助。

  三、审批程序

  申请教育救助的家庭,由户主于每年8—9月份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后,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特殊情况下,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直接发放。

  四、资金来源和管理

  教育救助资金从市、县(市、区)每年接收的爱心捐助资金中列支。市和各县(市、区)教育救助资金的拨付和管理,按照现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程序进行。市级按一定比例负担中心区所需救助资金,并对其他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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