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
编辑: 2016-01-31 10:44:00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根据困难群众的实际需求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统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范围
在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之内的家庭)成员当年发生、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统筹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
二、救助标准
(一)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资助标准。
1.城市低保对象按《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由当地政府全额资助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3.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临时困难救助的有关规定,资助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
(二)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救助标准。因患病住院期间当年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1000 元(含)以上至1 万元的,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农村五保对象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1 万元(含)以上的,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农村五保对象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
对患尿毒症并行肾或腹膜透析、恶性肿瘤并行放(化)疗门诊期间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内的费用,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1000 元(含)以上的,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农村五保对象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
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一般不超过1 万元,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一般不超过8000 元。
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农村五保对象因突发性大病医疗,个人一次性负担超过5 万元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视情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救助。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孤老、孤儿等城市社会“三无对象”,个人实际负担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三)城市医前救助标准。对城市社会“三无对象”和连续享受城市低保待遇2 年以上,患有白血病、脑出血急性期、尿毒症并行肾或腹膜透析、恶性肿瘤并行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且确无力先期支付医疗费的特殊困难城市低保对象,可以凭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申请最高额度为5000元的重大疾病医前救助金。
三、减免优惠
城乡低保对象患重大疾病,凭《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户口本和身份证到指定医院住院时,指定医院对其患重大疾病发生的住院检查治疗处置费(含注射、穿刺、换药、洗胃、灌肠、普通检查治疗)、普通床位费、住院诊疗费、院内专家会诊费、护理费(含一、二、三级和特殊护理)、取暖费、常规手术费用减免70%;检验费(含临床类、生化类、免疫、微生物)和医疗设备检查费(一般透视费、特殊透视费、X 光摄影、造影检查、B 超、彩超、CT)减免30%。
四、不予救助的情况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救助:
1.因交通事故及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违法犯罪、醉酒、斗殴、自杀、自残、他人伤害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捐献肾脏、肝脏等人体组织、器官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因妊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责任归属及有责任保险赔偿的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6.在国外和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审批程序
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后,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特殊情况下,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直接发放。
六、资金来源
市和县(市、区)以近3 年城乡医疗救助支付资金的平均数额为基数,分别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足部分从爱心捐助资金中解决。医疗救助基金设在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同级财政部门设立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市级医疗救助基金对中心区所需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补助60%,对已建立该基金的其他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
本办法自2008 年10 月1 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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