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慈善总会资产管理办法
编辑: 2023-05-31 10:40:0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慈善资产募集、使用和监督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山东省慈善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烟台市慈善总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来源:
(一)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赞助;
(二)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三)创始资金母本、捐赠资金的增值部分;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本会设创始资金:
(一)创始资金为永久性资金,不动本只取息,逐届移交。利息可用于活动经费支出;
(二)创始资金来源于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
(三)创始资金随着慈善资金的增大,可逐步充实增加;
(四)创始资金必须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原则。
第四条 资产募集:
(一)资产的募集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依法开展爱心捐助、义卖、义拍、义演、义赛、义诊及网上捐赠等多渠道向社会进行募捐;
(二)本会设冠名基金,单位冠名基金的最低捐赠额为10万元人民币(等值外币),个人(家庭)冠名基金的最低捐赠额为1万元人民币(等值外币);
(三)本会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对捐赠资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四)捐赠者捐赠的实物,除直接用于救助外,其余部分可通过合法手续变为善款。
第五条 资产使用:
(一)慈善款物必须坚持专款(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定向捐赠款按捐赠者意向使用,非定向捐赠款统筹安排于资助项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截留或改变用途。慈善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使用范围:
1.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助学等救助活动;
2.实施本会设立的救助项目和根据捐赠人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
3.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4.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5.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7.救助项目管理费用;
8.创始资金增值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管理经费,政府资助、国内外社会团体和个人定向捐赠的办公经费。
第六条 优惠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七条 资产使用审批程序:
(一)本会每年12月31日前编制次年资产预算,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后,由慈善总会办公室按计划组织实施;
(二)资产的支付,由慈善总会办公室提出申报意见,秘书长审核,常务副会长审签。
第八条 资产管理:
(一)本会办公室负责募集资金和物资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财务规章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开设独立账户,配备专职财务人员,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三)接收捐赠物资,及时清点登记入库,履行出入库审批手续。物资价值的评估和实际折价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定期向理事会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资产收支情况。
第九条 资产监督:
(一)本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和监事若干组成,对慈善款(物)的募集、管理、使用、增值等活动进行监督;
(二)本会接受捐赠人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查询和监督;
(三)本会定期向社会公布资产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并在新闻媒体中和社会上聘请监督员,建立健全监督网络,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第十条 本办法经烟台市慈善总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解释权属烟台市慈善总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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